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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学会赴台湾地区税收考察报告

赴台湾地区考察报告

海南省税务学会

 

海南省税务学会考察团一行16人,于2011121724日对台湾地区的经济税收情况进行了考察。在台期间,考察团先后与高雄市会计师公会、高雄市国税局等进行了座谈交流,就两岸的会计与税收关系、台湾地区税务机构设置和税收体制、税收征收管理方式、纳税服务、税收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沟通与交流。考察团代表海南省税务学会与高雄市会计师公会签订了交流与合作协议,双方建立了长期的互相沟通交流的机制。所到之处台湾方面均给予了热情接待和高度重视。深刻感受到两岸人民同根同祖、血脉相承的同胞之情,考察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现将台湾地区税收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税务机构设置

  台湾地区税务机构的最高管理部门为财政部,财政部除其内设机构外,还设国库署、赋税署、国有财产局,台北市、高雄市、台湾北区、中区、南区等五个国税局,台北区支付处、财税资料中心,关税总局、财税人员训练所及税制委员会等13个行政机构。

  (一)赋税署的职责。主要有9个方面: 1、所得税法规拟订及稽征业务之规划、解答;2、货物税、证券交易税、营业税、印税等各税法规之拟订及稽征业务之规划、解答;3、遗产及赠与税、土地税、使用牌照税、房屋税、契税、娱乐税等各税法规之拟订及稽征业务之规划、解答;4、前三款各税中国税稽征业务之指挥、监督、考核,及省(市)、县(市)税稽征之督导、考核;5、各级税捐稽征机关监察业务之指挥、监督、考核;6、新增税目法规之拟订及稽征业务之规划、解答;7、免税、减税、退税之审核;8、涉外税捐;9、其它有关税务行政之规划、考核。

  (二)国税局的职责,主要包括8项: 1、国税稽征业务之设计、执行及考核;2、国税税政法规之宣导及纳税服务;3、国税之审核、稽查和复核;4、国税各项课税数据之调查搜集、电子作业、信息处理及运用;5、国税之征收、减免、划解及退税;6、国税欠税之清理及债权凭证登记执行;7、国税违章案件及税务争议之处理;8、其它有关国税稽征事项。

  (三)税制委员会的职责,主要负责赋税政策之研议;赋税结构之分析与改进;赋税制度之研究设计;税法税则修订与研议;税法法典化之设计编印;各国税制税法之比较研究;各国赋税资料之搜集及赋税理论之翻译及其它有关赋税事项。

   (四)财税资料中心的职责。主要负责财政部信息体系之整体规划;财政部各单位及所属机关信息作业之计划及设备之审计、作业检查、绩效评核;财税信息作业体系整体规划、系统设计、处理手册及规范之审订、训练及作业之辅导、督导管制;财税信息之综合处理及其它有关财税信息处理。基本与我们税务部门的计统部门职责相似。

   (五)财税人员训练所的职责。主要负责税务人员、关务人员、金融人员、一般财政人员、其它奉指定人员及其它受委托办理有关一般财税教育等的研拟及执行。可见其教育培训的范围比我们大。

  台湾地区税务机构除设五个区(市)国税局外、还有15个县(市)税捐稽征处,负责地方税的征收并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管理。与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体制大致相同。

二 、税种税率设置

(一)税种设置

    台湾地区的税种依财政收支划分法的规定,分为国税和地税两大类。国税是中央政府可支用的税收。主要包括:所得税、营业税、关税、矿区税、遗产与赠与税、货物税、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税、烟酒税等9种。地方税种包括:印花税、使用牌照税、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房屋税、契税、娱乐税等8种。

   (二)主要税种税目及税率

     1、所得税。分为综合所得税和营利事业所得税。综合所得税是对来源于台湾所得之个人,不论其为本地区人或外国人。亦不论其是否居住台湾境内,均应就台湾来源所得课征的一种税。其税率实行五级累进制,年所得净额在37万新台币元的为6%,在372万元以上的为40%。营利事业所得税是对在台湾境内经营之营利事业,不论其组织形态均应课征的一种税,其税率实行三级累进制,年营利所得额在5万元以下的免征,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税率为5%,超过10万元的税种为25%

  2、遗产税。是对居住在台湾境内之公民,死亡时就其台湾境内、境外全部遗产课征的一种税。同时规定,经常居住台湾境外之台湾人,及非台湾公民,死亡时在台湾境内遗有财产者,就其在台湾境内之财产征收遗产税。其税率实行10级累进税率。最低的遗产净额在67万新台币以下的为0.02%,最多在11132万元以上的为0.5%

  3、赠与税。是对经常居住台湾境内之公民,就其境内或境外之财产为赠与者,及经常居住在台湾境外者,及非台湾之公民,就其在台湾境内财产为赠与者,均应课征此税。其税率同样实行十级累进制,最低67万元以下的为4%,最高5009万元以上为50%

  4、货物税。是对货物税条例列举之物,不论其在境内产制或自境外进口,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应课征此税。该税实行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两种方式,共分7大类。其中从价计征的有五大类。从量计征的有两大类。如;橡胶轮胎对大客车、大货车使用者、从价征收10%,其它各种橡胶轮胎为15%,内胎,实心橡胶轮胎,人力与兽力车辆及农耕用橡胶轮胎免税;对水泥中的白水泥或有色水泥每公吨征收600元。

  5、证券交易税。即凡买卖有价证券,均课征该税,但各级政府发行之债券买卖,免征其交易税。其税率分为五大类。即公司发行的股票及表明股票权利的证书或凭证为成交价格的0.003%;公司债及其它经政府核准之有价证券为成交价格的0.001%;买卖经政府核准之认购(售)权证为成交价格的0.003%;经政府核准之认购(售)权证履约为履约价格的0.003%;经政府核准之认购(售)权证履约(以现金结算)的其履约价格和市场价格均为0.003%

  6、期货交易税。即凡在台湾境内从事股价指数期货、股价指数期货选择权或股价选择权之交易,均应课征此税。其税率按期交易类型设定。分为股价类期货,利率类期货,选择权及货物选择权期货契约和其它期货交易契约等。例如:股价类期货每口税额为契约金额×0.0001。每笔税额为每口税额×口数等。

  7、营业税。即对在台湾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征收的一种税。其税率分为加值型营业税和非加值型营业税。加值型营业税就销售货物或劳务过程中所增加的价值课税。即按进销之差额课税。相当于我们的增值税,税率为5%。非加值型营业税是就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毛额(毛收入)课税,即按销售总额课税,税率按7种类型设定。如小规模营业人为1%,保险业之再保费收入为1%;夜总会、有娱乐节目之餐饮店为15%;酒家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厅、酒吧、等为25%

  8、烟酒税。即凡符合烟酒法之规定;不论境内产制或境外进口,均应于出厂或进口时征收此税。其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如纸烟每千支590元、烟丝、雪茄、其它烟品均为每公斤590元。同时规定烟品另征健康福利捐按以上分类均为590元。

  9、印花税。是对银钱收据,买卖动产契据,承揽契据和典卖,让受及分割不动产征收的一种税。其税率分为:银钱收据按金额0.4%计贴,押标金按金额0.1%;买卖动产契每件12元,承揽契据按金额0.1%;典卖、让受及分割不动产契据按金额0.1%

  10、使用牌照税。即对使用公共水陆道路之交通工具牌照征收此税。其税率设置比较复杂,按机器脚踏车、货车、大客车、小客车及汽缸总排气量等设定税额(不再赘述)

  11、地价税。即除依据规定课征田赋者外之已规定地价土地征收的一种税。其税率实行6级累进和特别税率。未超过累进起点地价者税率为1%;超过5倍者为1.5%;超过510倍者为2.5%;超过10倍至15倍者为3.5%;超过15倍至20倍者为5.5%;超过20倍者为4.5%;特别税率,即自用、劳工宿舍、国民住宅用地为0.2%。公共设施保留地为0.6%;公有土地、事业直接使用土地等1%

  12、土地增值税。即对已规定地价之土地,于土地所有权转移或设定典权时,按其土地涨价总数额征收或预征土地增值税。其税率规定为三级:第一级土地涨价总数额未达100%的为20%;第二级100%200%的为30%;同时根据持有土地年限规定一定的减征率。200%以上的为40%,同第二级一样规定一定的减征率。另外自用住宅用地一律为10%

  13、房屋税。凡是附着于土地之各种房屋及有关增加该房屋使用价值之建筑物征收的一种税。其税率分为:住家用的为1.2%,营业用的为3%,非住家非营业用如私人医院、诊所、自由职业事务所及人民团体为2%

14、娱乐税。是对电影;职业性歌唱、说书、舞蹈、马戏、魔术、技艺表演及夜总会之各种表演;戏剧、音乐演奏及非职业性歌唱、舞蹈等表演;各种竟技比赛;舞厅或舞场;高尔夫球场及其它提供娱乐设施供人娱乐者征收的一种税。如果上述各项娱乐场所、娱乐设施或娱乐后的不售票券,另以其它饮料品或娱乐设施供应娱乐人者,按其收费额课征娱乐税。其税率设定为9类,最低的本国语言片电影为1%,最高的舞厅、舞场为25%

  三、征收管理方式

  台湾地区税收的征收管理,主要依据19961212修正的《税捐稽征法》,该法共有总则、纳税义务、稽征、行政救济、强制执行、罚则和附则等七章五十一条,相当于我们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现就其主要内容作以说明。

  关于税款稽征。税捐由各级政府主管税捐稽征机关稽征,必要时可委托代征;税捐之征收,优先于普通债权。明确应由税捐稽征机关填发缴纳税款通知书并于该文书所载开始缴纳税捐日期前送达的规定,与我们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在征期内主动申报纳税是不同的。

  关于税款滞纳金。按每超过两日加征百分之一,逾三十日的未激纳者,移送法院强制执行。在规定期间申报,但非因故意行为造成的应征未征税款,其核课期为五年,没有在规定期间内申报或故意行为造成的应征未征税款核课期为七年。

  关于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款。规定税捐稽征机关就其欠税数额通知有关机关,不得移转或设定他项权利,否则,通知主管机关限制其减资或注销之登记。有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的,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并免提供担保,欠税超过一定金额者,限制其出境。

  关于缓税。他们规定纳税义务人天灾、事变或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不能于法定期间内缴清税款者,应在规定纳税期间内,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其延期或分期缴纳期限不得逾三年。三年期满之翌日起三日内,就未缴税款发单通知纳税人,限十日内一次全部缴清,逾期仍未缴者移交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退税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对于因适用法令错误或计算错误溢缴之税款,应自缴纳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具体证明,申请退还;逾期未申请者不得再申请。

  关于税务调查。主要有几层意思:一是税务人员进行纳税调查,纳税人不得拒绝,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二是税务机关调取的帐簿、文据除涉嫌违章漏税者外,应于提送完全之日起七日内发还。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经批准可延长七日。涉嫌逃漏所得税、营业税的案件,税务稽征机关可声请司法机关签发搜索票,会同当地警察或自治人员实施搜查。

  税捐稽征调查人员应出示证明文件,未出示者,被调查者可以拒绝。

  税务调查人员对于纳税提供的财产、所得、营业及纳税等数据应予保密,违者应予处分,触犯刑法者,移送法院论罪。

  关于行政救济。纳税人对于核定税捐之处分如有不服可申请复查,申请复查应于接到税捐稽征机关核定税额、通知书或于缴纳税款后满三十日内提出,同时规定因不可抗力原因应在原因消灭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复查,逾一年者不得申请。

  税捐稽征法还规定,纳税人对税捐稽征机关之复查决定如有不服,可依法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经判决应退还的税款应于10日内退回,并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退还。

  关于强制执行。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捐,于缴纳期间届满三十日后的未缴纳者,可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税捐稽征机关认为移送法院强制执行不当者,可向法院撤回,已在执行中者,应即声请停止执行。

  关于罚则。包括8个方面:1、纳税人以诈术或其它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六万元以下罚金。2、代征人或扣缴义务人以上述行为匿报、短报,短征或不为代征或扣缴税捐者同给予以上处理。3、教唆或帮助犯上述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六万元以下罚金,如税务人员、职业律师、会计师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上述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4、营利事业应给予与他人凭证而未给予,取得凭证而未取得,或应保存而未保存者,经查实后给予认定凭证总额的5%的罚款。税捐稽征法规定,纳税人取得凭证及开据凭证的根联应保存五年。5、依规定应设置帐簿而不设,或不依规定记载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之以下罚款,并限期一个月内设置并记载,期满仍未执行者,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再通知一个月内设置和记载,仍不执行的给予停业处分,至依规定设置或记载,始予复业。同时规定,其帐簿应于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稽征机关验印,否则,处限期补办外,处新台币一千五百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补办者,应连续处罚至补办为止。还有,凡不依规定保存帐簿或无正当理由不将帐簿置于营业场所者,处新台币一万五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6、拒绝税务人员调查或拒不提示有关课税数据、文件者,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达稽征机关备询者,处三千元以下罚款。7、纳税义务人逃漏税捐情节重大者,除依法处理外,财政部停止其享受奖励之待遇。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者,一律免予处罚。

台湾地区税收征收管理的有些规定与我们的征管法是不一样的,但其基本精神有很多相似之处。

  四、纳税服务

  (一)设置专门的纳税服务机构。台湾各国税局均设有服务科,从事纳税服务有关事宜。服务科下设服务股、宣传股和研考股,选择服务态度良好、业务精通的人员专门从事纳税服务工作,其中服务股负责编制年度纳税服务白皮书(向社会公开的具体纳税服务年度计划)、开展各种纳税服务工作,宣传股负责开展税收各项宣传工作,研考股负责对各单位的纳税服务工作进行考核。同时设立征收科,下设征收股和征收课负责税款的具体征收,如税款征收、综合业务办理等等。

  (二)灵活高效的申报方式

  一是大力推行电子申报。台湾国税部门在推行网络申报工作方面有着出色的成绩。以高雄国税局为例,使用营业税(将增值税和消费税合并)电子申报的占全部纳税人的90%。为了鼓励纳税人尽量使用网上申报和电子缴税,高雄国税局不仅在各种媒体宣传网络报税的迅捷与便利,还多次开办“网络报税研习营”(即培训讲座),并附送培训光盘,对预约参加的纳税人赠送礼物,甚至对电子申报营业税的纳税人的因纳税申报错误造成少缴税款还可以适用减轻和免除处罚。此外,还开放有电话、传真办税服务,免除纳税人等待及往返申办的麻烦。

  二是以“报税快易通”服务快速进行所得税申报。“报税快易通”指在所得税申报期间,国税局在各所辖分局、稽征所设置辅导申报服务站,向纳税义务人提供机动且适时的协助,使其如期完成报税事宜,同时于辖区内乡镇市公所、大型机关团体等公共场合,成立“网际网路报税服务站”及临时收件服务处,协助纳税义务人利用网络申报所得税,并分送书表及辅导申报,扩大收件服务。

  (三)便捷的缴税渠道。目前台湾地区国税局已取消现金缴税方式,全部采用无纸化的电子缴税,除银行卡划缴和银行帐号划缴外,还有长期约定转账纳税,芯片金融卡网络缴税,ATM自动柜员机缴税、信用卡缴税、委托便利商店缴税(税额20000元新台币以下),电子钱包缴税,电话语音转账缴税等多种方式,缴税十分便捷。

  (四)多种涉税咨询方式

  1、免费电话。致电国税局及所属分局或稽征所,由该局税务人员提供税务咨询。

  2、会计师专业服务中心。由台湾省会计师公会选派优良会计师免费提供财经、会计、税务法令的解答及咨询服务。

  3、地政士专业服务中心。由各地区地政士公会选派优良地政士提供遗产及赠与税服务咨询。

  4、律师专业服务中心。由律师公会选派优良律师协助解决法律问题。

  5、“网页e点通”网络咨询。纳税人进入各国税局网页,选择网页电话(web-call),即可接通该局及各分局、稽征所总机,通过耳机麦克风咨询,不需支付通话费用。

  6MSNSKYPE网络在线咨询服务。通过文字、语音、影像询问等方式,获得即时在线咨询服务。

  (五)综合服务窗口。于分局、稽征所设置全功能服务柜台、选择27项纳税义务人经常申办、查询的业务纳入“全功能柜台系统”,采用随到随办方式,提供单一窗口、即时性、跨系统及跨各区国税局的全方位服务。此外,该窗口还实行“中午无休”,方便纳税人利用中午时间办理事务,并简化申办作业程序及申请书表。

  (六)双语纳税服务环境。税务局网站设有英文版网页外,各单位办公环境均设有中、英文标示牌或中、英对照导引,协助外籍人士迅速办理涉税事宜。

  (七)设置税务义工服务台,辅导民众办理业务。积极招募税收服务义工,并依“内政部”颁布的志愿服务法,成立税务义工服务团队,于各分局、稽征所设置义工服务台,由义工轮值引导纳税人洽办业务。

  (八)提供优质档案阅览服务。除设置便利舒适的档案应用阅览室向民众开放外,还于档案室现场安排专人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为引导民众填写档案应用申请书表,制作填写有范例连同“档案阅览室使用须知”、“民众申请档案应用流程图”等图表放于各局网站档案应用项下供民众参考使用。

  (九)其他个性化服务

  1、“服务到家”服务。对于领有残障手册的身心障碍人士或70岁以上的长者申请综合所得税纳税证明书及储蓄免扣证,提供“服务到家”便民服务措施,由税务人员上门服务。

  2、“缴税便利通”服务。增加便利超市商店缴税项目,各地行政执行处针对移送执行的综合所得税及营业税每笔金额在新台币2万元以下的滞纳案件,纳税人可以就近至全年无休、24小时营业之便利商店缴税,既方便、安全又省时。

  3、统一发票配送服务。提供纳税人网络购买统一发票的配送服务,减少纳税人及代理人申购发票往返奔波次数及搬运发票的不便。

  4、开展快客利(quickly)预约服务。对纳税人个人提出的办理完税证打印、纳税证明、索取税务宣传资料等7个项目,可以采用电话、传真或因特网在线等三种方式提出预约服务,并选择好取件单位,该单位服务人员会以电话与申请人联系约定取件时间,届时纳税人只需携带身份证明和税务登记证明按规定时间到税务局,服务人员即会将文书材料送到一楼交予纳税人,纳税人不需找停车位及排队等候,即可办妥业务。

  5、汽车接送服务。针对办理部分业务,如遗产税和赠与税,住处较远或者初次办税纳税人不熟悉国税局办公地址的可以事先向当地国税局预约,届时国税局将派车到指定地点接送,业务办妥后再予以送回。

  6、在网站上设置“身心障碍专区”,将有关残疾人士的减免税项目设为专区,方便其办理业务;提供“税务行事历”,载明各种涉税事项的办理时间及期限;提供“赋税业务英译词典”,方便外籍人士使用;提供“线上税务试算”栏目,供纳税者预先估算应纳税额。

五、征纳双方沟通

税企双方完善的沟通机制对于促进征纳和谐,缓解矛盾有着积极意义,如何处理好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是税收服务工作的重要环节。台湾地区的税务系统就此建立有比较成熟完善的征纳双方沟通机制,主要做法有:

  一是设立“税务协谈室”。制定“税务协谈案件作业要点”,在国税局内设置协谈室,指派专人与纳税义务人面对面沟通,在征纳双方的观点有差异时,对不同意见进行沟通协调,化解矛盾,以减少产生行政诉讼案件的可能。

  二是“处理民众抱怨案件”制度。在各国税局的服务股和服务课设有“处理民众抱怨小组”,受理民众现场、电话及书面抱怨案件(包含反映意见、电子邮件及传真等),并派有专人每日检查E-mail信箱、民众反映意见箱,按类别进行登记,就其反映意见交由相关单位按规定的流程办理。同时在网站上设有“民众案件抱怨处理专栏”,公布“民众反映意见管道”,并将受理的申诉、陈情及民意的处理程序上网公示(如下图“民众申诉陈情管道及流程”),并规定各种抱怨案件的处理期限均不得超过30天,案件材料进行存档,办理结果在网上公示。

  三是鼓励对税务人员不廉举报。在台湾各级国税局网站上,均设有“廉政园地”专栏,既公布各项廉政法令法规,也公布对税务人员的不廉行为举报的各个渠道,还特意说明如举报查实,举报人能获得重奖。台湾目前已通过法案,增订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为此,在廉政宣传中十分强调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鼓励民众参与到对税务人员的监督中来。

  四是“局长、分局长及稽征所主任与民有约”制度。在高雄国税局,纳税人对涉税事宜如果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电话、网络、书面等形式向服务科(课、股)提前一周提出预约,服务科予以记录。定期安排在每月第三个星期的星期五举行,由局长、分局长及稽征所主任主持,纳税人如果有重大事件可以临时约见。纳税人现场提出的意见建议,由专人记录,并要求限期10天给予办理答复。

  五是奖励民众创新意见制度。金门县税捐稽征处订立“受理民众参与创新奖励要点”,广纳各界革新建言,鼓励全民参与创新,以民众对国税法令或稽征工作的建议,作为业务改革的参考。符合奖励范围规定者,除专函致谢外,还于网站进行公开表扬,并赠送新台币1千元的等值纪念品。

  六是设立服务考评机制。订定年度提升服务品质执行计划,指定专人管理计划内容、执行进度与结果,对绩效目标进行分值量化考评,在各单位间进行评比。同时由服务科派人以实地查证方式,不定期抽查各稽征所便民服务措施、服务人员态度及网络资讯服务情况,考核结果除通报各稽征所参考改进外,还于本局网站公示。电话服务、档案服务也同样列入了考评范围。主管单位及当地机关不定期进行电话礼貌测试,以检验服务品质。档案管理则通过内部考评,每年选拔出一个单位参加“财政部”及“行政院”的“金档奖”考核,以外部评鉴方式提供指导及改进方向。

   六、税收信息化建设

    台湾地区的税收信息化工作由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统一管理,主要负责五个方面的工作。包括国税系统规划、维护、辅导,资讯标准订定、维护;地方税、营业税系统规划、维护、辅导,办公自动化开发;征课管理系统规划、维护、辅导,税务资讯运用;电脑系统操作、管理、程式馆、资料库管理,网络规划与管理;还有整理、登录、扫描、查询等。

    台湾地区的信息化建设始于1968年,初期以赋税业务为主,到1983年以后,国库、关税及国有财产等各项业务依行政院整体规划,陆续完成了各分体系信息系统,1993年配合《电子政府推动方案》,除加速推动现行业务计算机化外,并加强政府信息流通共享与整合应用,推动上网应用发展,普及信息服务,提供便捷的电子化信息,以提升行政效率,加强便民服务。

    从税收业务方面,推动稽征业务全面计算机化,简化稽征程序,提高整体行政绩效,并推行临柜服务电子化单一窗口全台湾联机,民众不受地域限制,就近办理各项纳税作业,提供不受时空限制的完整纳税服务。他们建立并推广使用“税务单一入口网络”提供民众申办(报)及查询税务数据之便捷通道,运用网站及各式媒体通路,及时提供充分税务讯息。他们还推动了电话语音转帐缴税及芯片金融卡转帐缴税作业。并推动无障碍暨双语化因特网信息服务。

  近年来重点实施了五大计划。一是税务e网通。评估、检讨税务e网通整体品质与绩效;推广与辅导“税务单一入口网站”及税务机关与机关网网通系统;加强各税在线申办及查询服务稽核,轨迹钩稽作业。二是配合营业税收国税自征信息作业计划。建立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包括入口网站强化,给号稽核、税务稽核、举证、统计分析等;完成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与网络报税,税务e网通等其它服务平台介接整合;推动加值服务中心或大型企业体系与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介接整合。四是推动电子申报缴税整体信息作业。主要是办理扣免缴及股利数据电子申报、综合所得税结算电子申报缴税、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及停缴电子申报缴税及营业税电子申报缴税。

七、感受与体会

  台湾地区与祖国大陆同宗同源,文化习俗相同,税收传统相近,税收征管与为纳税人服务的措施和方法可以相互借鉴。《诗经小雅》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希望在汲取台湾国税局优秀纳税服务和税收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的税收工作能够更上一层楼。

(一)海峡两岸同胞,血脉相连,情同手足。赴台考察学习,是大家共同的心愿。经过几天的参观、交流、考察之后,大家深切感受到台湾同胞与大陆同胞血脉相连。所到之处,热情的接待、真诚的交流,使我们毫无异地他乡之感。大家深切感到与台湾同胞情同手足,心心相印。海南省税务学会与高雄市会计师公会签订长期交流合作协议,形成长效机制,必将促进琼台税务与会计之间进一步的交流、合作和发展。

(二)台湾同胞勤劳、敬业、朴实,城市清新干净。我们接触到的台湾同胞,都给我们留下勤劳、敬业、朴实的印象;凡我们去过的城市,都很干净;随地吐痰、乱扔手纸、烟头的现象从未见到,说明台湾民众素质教养之高。

(三)台湾税制简、税负低。台湾现有17个税种,与大陆现行19个税种接近。台湾税收占GDP的比率较低,从1989年的19.7%2009年下降到约13%,下降了近6个百分点。近年来台湾当局持续减税让利于民,其目的就是促进就业、创业与发展。

(四)台湾的纳税服务社团活跃,为纳税人服务周到、细致,被称为纳税人的娘家。据介绍,仅高雄就有为纳税人服务的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200多个,从业人员约五万人,最大的事务所达2000多人。这些民间社团组织的收入都来自会员自愿交纳的会费,没有任何政府拨款

  (五)纳税服务方面的高度信息化。由于社会经济、科技发展程度及居民平均文化素质的差异,台湾国税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比我们远远超前。其网上申报覆盖面更广、缴税方式更多元,高雄国税局的在线申办项目多达94项、在线查询项目达21项,提供了147项表证单书下载等多项服务,基本上能涵盖高雄国税征收的所有税种。在缴税方式上,ATM自动柜员机缴税、委托便利商店缴税十分贴近民众的日常生活,对纳税人,特别是中小税额纳税人十分便利。

  (六)纳税服务的人性化。例如对于残障人士和70岁以上老人的“服务到家”上门服务、统一发票配送服务、快客利(quickly)办税免下车服务、汽车接送服务,全功能柜台“中午无休”服务。由于客观条件的差异,这些周到的服务措施也许我们暂时还无法做到,但这种“以人为本”,为纳税人切身考虑的服务精神,值得我们学习。

  (七)征纳双方沟通机制上的有效性。一方面在进行沟通时,注意将征纳双方放在平等的位置,“税务协谈”既可由税务局发起,也可以由纳税人发起,就涉税事务上的不同意见进行沟通协调。另一方面,对于纳税人的意见反映或投诉举报,十分注意对受理的程序及结果进行公示,并在回复时附寄调查表,了解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满意程度,同时做好单位内部的检讨分析工作。这样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机制,是我们现行工作中所不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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