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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税收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税收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12-29               来源:海南省税务学会


琼税学发[2011]6号
 
 
各市、县(洋浦)税务学会: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税收理论研究不断深入开展,在原税收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鼓励海南省税务学会理事、会员、税收学术委员会成员以及社会各界关心热爱税收事业的人士积极开展税收学术研究,更好地为税收实践服务,为我省经济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奖励,是由海南省税务学会在税收科研经费中,每年拿出一部分经费设立税收理论研究专项奖励基金,按照奖励规定和标准,定期兑现发放奖金。
      第三条  奖励的对象和范围
     (一)凡海南省税务学会理事、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撰写的有关经济与税收、税收政策等方面的学术研究论文、调研报告等,发表于税收核心期刊(中国税务学会《税务研究》、《中国税务》《涉外税务》、中国税务报)及省级报、刊上的;
     (二)凡海南省税务学会理事、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撰写的有关税收的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科普读物等书刊,并被税务机关所采用的(一般的工作总结、简讯简报、译文随笔、教材等,不作为奖励对象和范围);
     (三)凡参加海南省税务学会举办的全省税收学术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并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佳作奖、特别奖的税收学术研究成果的;
     (四)凡由海南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税务学会专门组织的税收研究课题或调研项目,并被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税务学会学术委员会推荐参加国家税务局、中国税收学会税收学术研究优秀作品评选而获奖的;或被省委、省政府等领导批示和相关部门采用或获得省社科联优秀成果奖的。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属于第三条第(一)项的,凡其作品在税收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按其稿费的2倍给作者奖励;发表在省级报、刊上的发表的按其稿费的1倍奖励。
     (二)属于第三条第(二)项的,有关税收工作的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科普读物等书刊,必须是第一作者或撰写的篇幅在三分之一以上或为主编的,其奖励的数额,按其稿费和篇幅、内容由海南省税务学会学术委员会评定,一般奖励3000元,最高数额不超过5000元。如出版或编著的书、刊获评为省以上优秀书、刊奖者,由会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奖励数额10000元。
     (三)属于第三条第(三)项获奖者,按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佳作奖300元;特别奖1200元给予奖励。
     (四)属于第三条第(四)项的,以课题研究或调研项目小组为单位,由海南省税务学会学术委员会推荐参加国家级评选获奖的,学会会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奖励数额10000—20000元。
     (五)按本办法对以上已进行过奖励的科研成果,在4年内被中国税务学会评为全国税收学术研究优秀成果的,海南省税务学会按中国税务学会所发奖金的1倍至2倍(按获奖的等级)再次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如已经国家奖励后,省级不再重复奖励)不得超过三次以上。
      第五条  奖励对象和范围的确认
     (一)属于第三条第(一)项的,作者在领取奖金时,均须附发表作品的书、报、刊和稿费汇款原件,并由作者填写《海南省税收理论研究奖金申报表》,及所在单位领导签字(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县局长、各处室处长签字为准),由各级学会统一到省税务学会领取。
     (二)属于第三条第(二)项的,除需附已出版的书、刊及领取的稿酬证明外,须所在单位(市、县学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处室)填写《海南省税收理论研究成果推荐表》,报省税务学会秘书处,提交省税务学会学术委员会评审后发放;如属获奖者,须附获奖证明,并由会长办公会审议后发放。
     (三)属于第三条第(三)项的,由省税务学会根据年度评选结果,通知项获个人或单位领取奖金。
     (四)属于第三条第(四)项的,由海南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税务学会学术委员会填写《海南省税收理论研究成果推荐奖励表》,提请会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以项目研究小组为单位,发放奖励。
      第六条  奖金每一年发放一次,在每年第一个月上报,第二个月发放。省税务学会理事,可直接报省税务学会秘书处;单位会员应由各处室和各市、县税务学会统一收集、汇总,按规定的时间报送省税务学会秘书长核准发放。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海南省税务学会学术委员会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1999年印发的《海南省税务学会奖励税收理论研究办法》同时废止。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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