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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税收学术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税收学术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12-29               来源:海南省税务学会


琼税学发[2011]5

 

各市、县(洋浦)税务学会:

为鼓励海南省税务工作者,税务学会理事、会员,税收学术委员会成员以及社会各界关心热爱税收事业的人士积极开展税收学术研究,科学评价税收学术研究成果,不断提高税收学术研究水平,发现和培养税收学术研究优秀人才,更好地为税收工作服务和促进税收事业发展,根据海南省税务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新章程,参照《中国税务学会全国税收学术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海南省税务学会直接组织的税收理论调研活动形成的税收学术研究成果;海南省税务学会理事、单位会员(各市、县及洋浦区税务学会,下同)组织推荐的税收学术研究成果;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各单位、有关大专院校评选推荐的税收学术研究成果;海南省税务学会税收学术委员会成员本人的税收学术研究成果;其他社会各界人士在税收学术方面的研究成果,经作者本人申请,经海南省税务学会3名以上理事联合推荐(每名理事最多可推荐一次),均可参加海南省税务学会和中国税务学会开展的税收学术研究优秀成果评选。

税收学术研究成果是指内容与税收工作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应具有一定创新性、实用性和探索性的特征,参选作品可以包括学术论文、调查报告和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科普读物(不含教材,下同)等。一般的工作总结、简讯简报、译文随笔等,不作为评选范围。

    二、评选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评选工作严格依照评选标准和评审程序进行,坚持科学态度和求实精神,质量第一,择优评审。如发现有剽窃作品,取消该作品的参选资格。

 (二)不重复原则。已在本省税收科研所、国际税收研究会以及其他全国全省性财税研究机构和团体评选中获奖的税收学术研究成果,不可再参加海南省税务学会举办的评选活动;已参加过海南省税务学会举办的税收理论研究优秀成果评选的作品,不论评上与否,均不得再参加以后(省级)的评选。

    (三)自愿原则。必须作者本人同意参加评选,文责自负。

    三、评选标准

税收学术研究成果按照著作和论文两大类分别评选,其中论文类字数不得少于5000字。

优秀学术研究成果评审的标准,要求选题得当,立论正确,论据充足,论证严密,有创新性,文字准确,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推广应用价值。凡作品出现极为严重的选题缺陷、立论错误或论据失实,不得推荐和参与评选。

    具体评选和打分的标准见附表一。

    四、评奖等级

    全省优秀税收学术研究成果的评奖等级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此外设佳作奖和特别奖。

    一等奖:在学术观点或理论上有较大突破和发展,并在社会上产生一定影响;对制定政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并为国家、省有关部门和领导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和论证;理论观点或政策建议为发展税收理论、完善税制及解决税收实际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有较大贡献。

    二等奖:在学术观点或理论上有所创新;对省有关部门或领导制定政策有一定参考价值;理论观点或政策建议对税收政策措施的不断完善有一定的借鉴。

    三等奖:在学术观点或理论上有新意;对制定政策能提供一些思路;理论观点或对策建议有一定见解或对税收实际工作有一定参考意义。

佳作奖:对于未评入以上三个等次的入选作品,经评选委员会评定,给予佳作奖。

特别奖:对于总局领导和省局老领导,以及系统外副厅级以上领导同志的作品给予特别奖。

    一、二、三等奖的比例不超过20%30%40%。具体比例由评审委员会提请会长办公会审议同意。

    五、评选组织和程序

    (一)评选组织

    海南省税务学会全省税收学术研究优秀成果评选活动,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税务学会组建评选工作办公室,并推荐组建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成员由税务局干部、社会各界人士、大中专院校的专家、学者组成。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海南省税务学会秘书处、省国税局办公室、省地税局办公室共同承办和协调评选的具体工作。

    此外,海南省税务学会理事、单位会员、相关大中专院校,以及海南省税务学会税收学术委员会,为初评推荐组织机构,在评选活动中担负初评和推荐任务。

    (二)评选程序

1.第一阶段,发布征集作品参选公告。

利用多种形式发布关于评选全省税收学术研究优秀成果的文件和信息,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征集税收学术研究成果参加评选。

向海南省税务学会推荐的参评作品必须依期完成推荐报送工作。推荐的每一件作品都必须连同推荐表(见附表二)一式三份上报,无推荐表、推荐表份数不够或者推荐表填报不全的,均不予参评。

    2.第二阶段,组织作品初评和推荐。

    (1)海南省税务学会单位会员推荐作品

采取单位会员推荐和全省总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先由单位会员根据本办法的范围、原则和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辖区内作品的收集,组织进行初评,然后按照规定的数量进行推荐。

每次评选,由海南省税务学会视情况向单位会员分配推荐参评作品数量。各成员单位推荐的参评作品可以少于分配数,但不得超过分配数。

    (2)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各单位推荐作品

    税收科研所推荐数量不超过3个;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各内设机构及事业单位每年参评作品推荐数量不超过1个。

    (3)大中专院校推荐作品

    经常参加海南省税务学会调研活动的有关大中专院校,每单位推荐数量不超过1个。

    上述单位如有特殊情况,书面申请并经海南省税务学会学术委员会同意后,可以适当增加推荐指标。

    (4)海南省税务学会税收学术委员会推荐作品

    海南省税务学会税收学术委员会成员每人先自选1个作品,经税收学术委员会初评后,按80%的比例推荐。

    (5)其他社会各界人士作品

    其他社会各界人士(海南省税务学会税收学术委员成员除外)关于税收学术研究方面的科研成果,经3名以上海南省税务学会理事联合推荐后,可报送到作者所在地的海南省税务学会单位会员,由其审核后推荐参与评选,同时可以酌情给海南省税务学会单位会员增加专项指标。

    3.第三阶段,最终评审

    (1)海南省税务学会全省税收学术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全部推荐的作品后,对参评作品进行整理和匿名装订,制订评审方案。

(2)评审方案确定后,由评选委员会组织评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条件和标准,分别对参评作品(匿名)进行逐一审读、打分,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将各个评委的打分情况进行汇总,将分数结果和评审建议报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分数情况和评审建议,参考各方面意见,以民主集中的方式形成评审意见。

(4)海南省税务学会召开会长办公会,对整个评审工作和评选委员会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研究,形成评选报告并报海南省税务学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

(5)海南省税务学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评选结果。

六、表彰奖励

海南省税务学会全省税收学术研究优秀成果评选活动的结果将在海南省税务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以海南省税务学会文件的形式发布。对税收学术研究优秀成果获奖者,将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办法另行规定)。对获奖作品结集出版,并适时推荐给有关刊物发表。

七、评选时间

全省税收学术研究成果每两年评选一次,在每年下半年进行。可根据税收学术研究进展情况,评选时间适当调正,缩短和延长。

八、附则

本办法由海南省税务学会负责解释,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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